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賴景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031號 被 告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杉楊工作室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