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 原告
- 吳文琦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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