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原 告 吳文琦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