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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3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文衍正

上訴人
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文琦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三三七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漏蓋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之公司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或到院補蓋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並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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