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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給付廣告託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原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被告
旬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皓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給付廣告託播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6 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廣告託播單,由被告委託原告廣告,但被告積欠含稅新台幣52,5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託播單、發票、及被告負責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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