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託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郭台強、旬豐國際有限公司、黃柏皓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原 告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律師 被 告 旬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皓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給付廣告託播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 年9 月6 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廣告託播單,由被告委託原告廣告,但被告積欠含稅新台幣52,5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託播單、發票、及被告負責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