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陳玉琴、許于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842號 原 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龐萱懷 被 告 許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