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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8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城市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琴
訴訟代理人
龐萱懷
被告
許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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