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7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告
方悅詩即艾莉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500元,屬小額事件,依原告所提雙方的租賃契約所載的承租標的,位在台北市大同區(本院卷第15頁),非本院所轄,該租賃契約也沒有合意由本院管轄的約定,所以本院並沒有本件的管轄權。另外,依被告民國111年7月26日的陳報內容(本院卷第63頁),被告目前居住在戶籍地南投縣信義鄉,且租期早已於109年12月16日屆滿(本院卷第15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