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甘信宏、方悅詩即艾莉斯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71號 原 告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被 告 方悅詩即艾莉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500元,屬小額事件,依原告所提雙方的租賃契約所載的承租標的,位在台北市大同區( 本院卷第15頁),非本院所轄,該租賃契約也沒有合意由本 院管轄的約定,所以本院並沒有本件的管轄權。另外,依被告民國111年7月26日的陳報內容(本院卷第63頁),被告目前居住在戶籍地南投縣信義鄉,且租期早已於109年12月16日 屆滿(本院卷第15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