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71號
- 原告
- 九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 被告
- 方悅詩即艾莉斯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500元,屬小額事件,依原告所提雙方的租賃契約所載的承租標的,位在台北市大同區(本院卷第15頁),非本院所轄,該租賃契約也沒有合意由本院管轄的約定,所以本院並沒有本件的管轄權。另外,依被告民國111年7月26日的陳報內容(本院卷第63頁),被告目前居住在戶籍地南投縣信義鄉,且租期早已於109年12月16日屆滿(本院卷第15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本文的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