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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405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告
宇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厚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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