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宋建福、宥騰消防有限公司、陳宥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193號 原 告 宋建福 被 告 宥騰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新北市新莊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