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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家淳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鄧珮宜
被 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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