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蔡宛靜、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張蕙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鄧珮宜 被 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