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 原 告
-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宛靜
- 訴訟代理人
- 鄧珮宜
- 被 告
-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