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張蕙玲

  • 原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29號 原 告 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靜 訴訟代理人 鄧珮宜 被 告 芮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佳騰國際建村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佳騰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