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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13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原告
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上列上訴人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丁冠懷、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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