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李慶煌
- 原告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萬2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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