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02號
- 上訴人
- 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 被上訴人
- 林裕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