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52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訴訟代理人
- 蕭睦憲
- 被告
- 文山彩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雲珠
- 被告
- 陳甲墻
- 被告
- 陳皓元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百分之5」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14.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