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 原告
-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玠甫
- 被告
- 范沛綺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8 日中午12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 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100,000元之小狗醫療費用,但拒不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對話紀錄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但本件為不定期之債務,原告請求自110 年12月1 日起算法定利率部分,應改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超出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請求,原告經駁回之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