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陳玠甫、范沛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 原 告 悅心記憶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甫 被 告 范沛綺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04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12月8 日中午12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 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100,000 元之小狗醫療費用,但拒不返還等,已經原告提出相關對話紀錄及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資料,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但本件為不定期之債務,原告請求自110 年12月1 日起算法定利率部分,應改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並駁回超出判決主文第一項之利息請求,原告經駁回之假執行聲請,已失依據,應併駁回。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