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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126號

給付清潔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光華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秀棻
被告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七條第八項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社區EIP(電梯資訊平台)合約書約定條款在卷可稽,原告依前開合約書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違反上述約定向本院起訴,顯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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