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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限集點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5192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被 告 無限集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3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4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Amazon Web Service雲端服務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AWS Solution及Nextlink Support Plan」產品服務,被告應於發票開立日期 後30日內付款,並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生效。原告已交付全部產品及服務完畢,並於109年2月及自同年5月至12月止 ,每月5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應於110年1月5日前支付所有款項,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屢催未獲置理,為此依系爭契約、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公司已經很久沒有營業,對原告主張金額不爭執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報價單、電子發票、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回執、服務明細、使用費報表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29至45頁、司促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第109至218頁)為證,且被告對上開內容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439元,及自110年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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