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余恬芳
- 原告柏納斐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87號 原 告 柏納斐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恬芳 訴訟代理人 余宏毅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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