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11號

給付清潔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歐國南
被告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
訴訟代理人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合約書第八條第八項約定:「…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