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19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619號
- 原告
-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助
- 被告
- 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忠孝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琇茹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619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7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40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4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雙方簽有服務契約,由原告提供服務但被告積欠110 年7 月至同年10月四個月每月新台幣2,100 元之服務費,已經原告提出服務契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同法第279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判決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一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