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星彧國際有限公司、巨彥霖、楊甯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楊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