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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 原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甯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667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楊甯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至第二行「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應更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四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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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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