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凱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723號 原 告 經緯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