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783號
- 原告
- 蘇志煒
- 被告
- 施 敏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毓
- 被告
- 滿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郭建隆
- 被告
- 周昭余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見本院卷第115頁)。前開裁定業於111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頁至第137頁),依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