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張靜惠、林新欽
- 原告盧明漢、張煜誠、張李秀蘭、慶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盧明漢 張煜誠 張李秀蘭 慶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洪宗巖 李孟璟 梁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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