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3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訴訟代理人
- 楊彥勳
- 被告
- 朱立偉律師
(即李秀節即長庚素食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壹、程序方面: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