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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
- 原告
- 楊德志
- 被告
- 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01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8 月30日下午3 時5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0 元,及自民國111 年6 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00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立票號NA0000000 (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延吉分行)、票號ZQ0000000 (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之支票兩張,面額分別為新台幣1,000,000 元及新台幣2,000,000 元,向原告借款,經原告提示上述支票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故依票據法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票款及自民國111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已經原告提出匯款資料及上述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29條第1項本文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