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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2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呂信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

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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