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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詹駿鴻詹駿鴻

  • 當事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瘋狂蛋有限公司連寶明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被 告 瘋狂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寶明 被 告 連寶明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簡字第1036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9 月27日下午3 時47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13,801 元,及自民國111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3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3,801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非本國人,但雙方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有管轄權,另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雙方於我國簽約,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並適用雙方明文之契約約定。 二、原告主張,雙方於民國105 年8 月27日簽有商店約定事項書,但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等,已經原告提出上述約定事項書,可以認定,故應依雙方之約定事項書第24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約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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