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092號
- 原告
- 蘇清池
- 原告
- 黃惠賢
- 被告
- 盧八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春旭
- 複代理人
- 歐陽光俊
- 被告
- 幕府國際食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九…」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十分之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