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2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渡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基文
蔡富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簡字第11253號
蔡富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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