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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訴訟代理人
孫衡
被告
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月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10條後段約定:「因合約發生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物流倉儲委託管理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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