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347號
- 原告
-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芳
- 訴訟代理人
- 孫衡
- 被告
- 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月賜
游創波
王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升聯國際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升聯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游創波 住同上」、「王佩文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