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達徠國際有限公司、蔡善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35號原 告 達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善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4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含書面契約,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