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詹峰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4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承御人文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詹峰濬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