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12號
- 原告
- 銘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偉
- 被告
- 寶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作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 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1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