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劉煒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煒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尊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3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