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春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5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春敏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懿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5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