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92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顧景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志間請求拆除設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