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692號

拆除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景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志間請求拆除設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