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4號
- 原告
- 成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星翰
- 被告
- 高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成星資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成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