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成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星翰、高珮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4號 原 告 成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星翰 被 告 高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成星資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成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