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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1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文衍正

上 訴 人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一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一七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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