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20號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張恆誌
- 被告
- 淳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3月8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319元,及其中新臺幣98,884元自民國110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1,3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