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陳亞薇即雙圓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25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朱冠陵 被 告 陳亞薇即雙圓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 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亞薇即雙園商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亞薇即雙圓商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