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寶誠營造有限公司、許書銘、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林鎮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60號 原 告 寶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複代理人 涂登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