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0號 原 告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7,696元(計算式:450,000+7,647, 696(如附表)=8,097,696),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6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259,200元×新臺幣29.505元(收案日即111年4月19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7,647,6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