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瀚文、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貞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370號 原 告 千群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文 被 告 瀚崴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足 訴訟代理人 盧品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