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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告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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