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 原告
-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家卉
- 訴訟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 被告
-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欽
- 訴訟代理人
-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