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卉、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榮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656號 原 告 荷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卉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 告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之一,有被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