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