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許玉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肆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