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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8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宜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展光電有限公司、謝榮展間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

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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