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2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快手支付有限公司、張莉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2998號 原 告 快手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思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