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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蔡玉雪

  • 原告
    魏麗玟
  • 被告
    張銘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魏麗玟 訴訟代理人 魏志霖律師(法扶) 被 告 張銘泉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張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其於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受僱於凱麗國際 環保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資料,及系爭事故發生後之請假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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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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