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號
- 原告
- 魏麗玟
- 訴訟代理人
- 魏志霖律師(法扶)
- 被告
- 張銘泉
- 訴訟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子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史洱梵律師
張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其於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受僱於凱麗國際環保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資料,及系爭事故發生後之請假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