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魏麗玟、張銘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08號 原 告 魏麗玟 訴訟代理人 魏志霖律師(法扶) 被 告 張銘泉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千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張凱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其於系爭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受僱於凱麗國際 環保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資料,及系爭事故發生後之請假資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