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6號
- 原告
-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葛彥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儀
- 被告
-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涵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廖育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6,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0,19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